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的规定


为规范我国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荌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制定“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明确规定如下:

1.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及其产品气体的品质应满足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2.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由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过滤器和调压器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增压机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等组成,增压机组应由氧气压缩机、氧气储罐组成。

3.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分子筛吸附器的排气口应安装消声器。

4.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浓度及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实时在线检测设施,检测分析仪的测量误差约为±0.1%。

5.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置设备运行监控和氧浓度及水分、一氧化碳杂质含量监控和报警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6.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采取防回流措施,供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7.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备用机组或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第4.2.20条规定的备用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的主供应源、备用或备用组合气源均应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用氧峰值量。

8.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气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18条-第4.2.20条的规定。

9.当机组氧浓度低于规定值或杂志含量超标,以及实时检测设施故障时,应能自动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隔离并切换到备用或应急备用氧气源。

10.医疗卫生机构不应设置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产出气体充入高压气瓶的系统。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新闻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 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一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认识,切实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督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YY 1468-2016 《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

随着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用氧方式的不断发展变迁,分子筛制氧运用范围越来越广,为进一步加强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