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热线:
400-886-8679(华南区) 400-686-5068 (华北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制氧机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
来源:


近期,少数制氧机厂商为了推销产品,擅自夸大吸氧效果,给消费者带来荌全隐患。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制氧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
制氧机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除医疗机构使用外,小型的制氧机还可以用于环境和病理情况下低氧的家庭辅助医疗,如高原缺氧、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但家庭辅助用制氧机不得用于生命维持。该产品须在医生指导下每日使用时间和流速使用,从而降低适应症选择不当带来的风险。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吸氧对正常人具有保健作用,相反不适当的吸氧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获得产品的注册证书。合格产品的外包装上均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的注册证号。经营制氧机的单位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在进货验收时验明供应商的资质、产品的注册证和产品的合格证明。
消费者应当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在购买时,应选择到有资质的单位购买,仔细查看产品的注册号及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并要注意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核对内容并妥善保存。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核实产品有关信息。
消费者如发现销售夸大宣传、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新闻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 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一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认识,切实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
YY 1468-2016 《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
随着医疗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用氧方式的不断发展变迁,分子筛制氧运用范围越来越广,为进一步加强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管理
友情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东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豫ICP备16024671号